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人员又迎来又迎来了一张新的调整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单编号为“A105070”,大家普遍认为该表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更难填报,为方便财务人员填报、税务人员审核该表,为相关人员提供如下口诀: 捐赠扣除有新规, 超限捐赠转三年; 执行年份一七年。 当年利润算税限, 超限部分永久差, 限额之内时间差。 结转发生合计算, 税收金额对比填, 享小原则要体现。 当年结转增加转, 以前结转计调减, 从前往后顺序减, 不够调减继续转。 特定全额直捐否, 这个规定没有变. 为了方便大家,以例为解: 假设某企业要填写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假设2017年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4万元;2018年为5万元;2019年为4万元;这三年合计为13万元。2020年,该企业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为15万元,本年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 那么,按照口诀的提示,2020年度《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相关行次按假设条件填报。 第7行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超限部分的3万元为永久性差异当年须调增。体现口诀中的“当年利润算税限” 第7行第4列“税收金额”的填报为:当年要税前扣除的限额捐赠+以前年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4+5+4+12=25万元,税收金额取25万元与当年扣除限额12万元的较小值12万元。假设2017年——2019年度结转额合计为5万元,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为5万元,则税收金额取5+5=12万元。从而体现口诀中的“税收金额对比填,享小原则要体现。” 第7行第5列“纳税调增金额”=15-100×=3万元。即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体现“超限部分永久差” 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第4—6行依次填报4万元、5万元和3万元,同时第6行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2019的未税前调减的1万元,体现“以前结转计调减,从前往后顺序减,不够调减继续转。” 第7行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12+3=15万元。原因是当年税收金额只够在税前调减结转以前年度的捐赠12万元,其中2017年4万元、2018年5万元,2019年3万元。2017年的扣除限额12万元作为时间性差异可结转以后年度,与超过限额的永久性差异3万元一并作为“纳税调增金额”。也就是口诀中的“当年结转增加转。” 填报完整的2020年度《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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