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4-12
摘要:一、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

一、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二、纯地税户,连续12个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15万,营改增之后,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

答: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CA证书的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尚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然后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三、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

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四、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五、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六、2016年5月1日以后,地税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七、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八、一般纳税人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九、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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