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本身也属于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范畴,但是由于金融企业必须单独填报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因而,我们单独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介绍。   (一)会计上呆账准备的计提...
  一、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本身也属于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范畴,但是由于金融企业必须单独填报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因而,我们单独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介绍。

  (一)会计上呆账准备的计提

  2001年以前,金融企业可以同时提取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2001年,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此办法适用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2001年底制定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企业的坏账准备金的计提也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第四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要求金融企业不再计提提取坏账准备,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却允许金融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两者显然是不协调。

  随后,经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又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也可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005年,财政部又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对呆账准备的定义及范围又作了全新的界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基本内容已经被《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所涵盖。相应地,《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不再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企业。

  1、金融企业的范围

  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计提呆账准备的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2、呆账准备金的分类

  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帐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3、计提的标准、比例和范围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歉、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掘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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