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政策截止2019.7.5)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9-02-07
摘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13.政府等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4.小微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5.重组转制

  一、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1]13号

  二、文化事业单位重组转制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

  三、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84号

  16.节能环保

  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财税[2019]38号

  三、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97号

  17.跨境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四、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八、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九、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署监二[1994]83号

  十、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8.民生其他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54号

  二、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三)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四、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五、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八、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九、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90号

  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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