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将采取定额扣除或者限额内据实扣除两种方法等14个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 人气: 时间:2018-09-13
摘要: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上述要求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迫切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改革完善,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低档税率级距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上升较快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制度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现行分类税制难以有效适应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渠道复杂等情况,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既能适当解决上述问题,又能促进税制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2.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3、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有哪些?

  一是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对个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行为,增加反避税条款。

  五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六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4.新税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模式是怎样的?

  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继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其中分类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外,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继续实行按月、按次扣缴税款的办法,与改革前变化不大。

  此次改革,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采取新的征管模式,由原来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包括:

  (1)按年计税。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总额,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年度应纳税款。

  (2)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日常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个人办理自行申报。

  (3)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所得按年汇缴清算、税款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优化服务、事后抽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减少事前个人税收资料报送,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5.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

  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五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6、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这样处理:一是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税率级次过少,不利于精准调节收入分配。二是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解决此前纳税人收入小幅增加适用税率急剧攀升的问题。

  税率表优化后,绝大多数纳税人实现全面减税,其中,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较大,高收入群体减税幅度相对较小,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7.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哪些调整?

  此次改革,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税负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经营所得税率表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同时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增长1倍,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增长5倍,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8.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等五个专项附加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对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或者限额内据实扣除两种方法。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我们正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加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具体将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9.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纳税人日常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和凭证由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留存备查。预扣预缴环节未能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次年汇算清缴享受扣除。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0.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11.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实行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先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再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计入综合所得,相当于对稿酬减征44%,按照收入额的56%征税。此外,并入综合所得后,纳税人还可以减去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及6个专项附加扣除等,之后再按照3%至45%的累进税率计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不进行汇算清缴,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怎么缴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延长居留时间,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后,其当年按非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如何分步实施的?

  新税法分两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14新税法实施后,税务部门如何加强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为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此次税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

  (1)完善税制设计:一是增设“离境清税”条款,对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纳税人,规定在注销户籍前先行清税;二是增设“反避税”条款,对个人实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股东将企业设立在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从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三是增设“查验完税凭证”条款,明确由财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股权登记时需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通过部门协作,加强资本性所得收入管理。

  (2)强化征收管理:一是增强部门协作。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和共享,以有效监控高收入人群收入情况;二是实施“信息+信用”管理。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的情况纳入信息信用系统,并相应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措施,提升纳税遵从度。三是重点加大对财产性所得的监管。

  (3)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完善自然人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唯一纳税识别号为基础的自然人信息登记系统,统一规范自然人基础信息管理;二是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微信申报、网络申报等多元立体的申报办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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