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1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3
摘要:凡属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行政区域管辖内(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桥梁及市政建设等基础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耗用建材的各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但不包括2014年7月31日前已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建安工程。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12号         2014-07-23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材)生产销售行业的增值税征管,有效解决因建筑安装企业在耗用环节不依法取得发票造成生产销售环节税收征管困难及税收大量流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行政区域管辖内(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桥梁及市政建设等基础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耗用建材的各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但不包括2014年7月31日前已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建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材包括钢材、水泥、商砼及水泥制品、砖瓦、砂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及其他建筑工程材料。

  第三条 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职能并按属地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取得发票情况实施发票控取管理(以下简称发票控管)。

  第四条 市区所有负责建安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个人(不包括个人为自己承建的建安工程)为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管的控制取得责任人(以下简称控取发票责任人),承担依法取得建安工程耗用建材货物销售发票(以下简称销货发票)的责任。

  建安工程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控取发票责任人;建安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控取发票责任人。控取发票责任人的确定以签订的建安工程合同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区国税机关为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管的控制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控管发票责任人)。其中,市国税局负责建安工程信息的获取和清分到区局的工作。区国税局负责对控取发票责任人所承建的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取得发票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审核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发票控管以建安工程实际耗用建材应取得销货发票的额度为控制标准,对低于应取得发票额度的,由国税机关对控取发票责任人就不足的额度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将其发票取得情况作为工程验收、工程资金决算、产权登记的审查事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办事,优质服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控取发票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区具有建安工程监管职能的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的施工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财政、地税、产权登记等部门是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的监控管理责任人;市区国土、发改、规划、农业、城建(市政)、公路、教育等部门是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的协控管理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市、区两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协同一致各自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或协助管理工作,保障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工作的领导,支持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发票控管工作中的问题,严格实施绩效管理和问责追究,确保市区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九条 2014年7月31日前,市区国土、规划、发改、城建(市政)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等监督机构要将目前尚处在建状态(即未竣工验收决算)的建安工程基本信息完整地提供给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在认真清分后及时分送给相关区国税局。各区国税局要在2014年7月31日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并已完工的建安工程进行地毯式清查,全面完整地建立已完工工程和在建工程基本信息管理台账,并逐项目送达《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发票控取通知书》)。

  第十条从2014年8月1日起,市区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建设规划审批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市政务中心国税窗口,便于国税机关掌控情况,及时准确组织备案登记,下发《发票控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从2014年8月1日起,市区所有控取发票责任人要在项目施工许可证签发前,到市政务中心国税窗口凭有关资料办理建安工程基本信息的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发票控取通知书》。

  施工管理机构签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控取发票责任人是否取得《发票控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对建安工程承建人取得建材发票控管情况的审核结论,在国税机关出具后由承建人传递给相关的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监控管理责任人,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资料。

  第十三条 对负有协管责任的协管部门,国税机关在协管责任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协管单位送达《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管协管责任通知书》,提出协管要求。

  第十四条 国税机关要运用发票控管工作中的有效信息加强对相关建材销货方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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