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0]55号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12
摘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人才强国为目标,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借鉴国际职业分类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人社部发[2010]55号      2010-08-12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6]1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自2016年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司令部、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自1999年颁布以来,对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引导职业教育培训,进行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社会职业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大典》已不能适应人力资源开发、信息统计、人口普查、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进行修订完善。为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人才强国为目标,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借鉴国际职业分类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为基础,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和精神,扎实开展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工作。基本工作原则是:

  (一)客观性原则。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国的社会职业发展及管理现状。

  (二)科学性原则。运用科学的分类方法与技术,制定正确的分类标准,设定恰当的能力指标,对现有社会职业进行划分与归类。

  (三)合理性原则。按照递进逻辑顺序,以工作作为职业的基本构成单元,以工作活动组合描述职业,并体现职业间的差异,从而构建逐级包容的职业分类框架体系。

  (四)先进性原则。坚持与时俱进,逐步与国际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相衔接,使之对社会职业发展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

  (五)开放性原则。注重实际运用,遵循职业发展内在规律,使之与职业发展相适应,便于及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成立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在前期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发展需要的职业分类原则,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分类体系框架,建设《大典》修订工作平台;选择部分行业先行开展《大典》修订工作,完善《大典》修订技术文件。

  (二)实施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职业信息调查,利用《大典》修订工作平台,进行职业信息采集等工作;编写《大典》修订初稿;分阶段审定《大典》修订稿。

  (三)审定总结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组织专家对《大典》修订稿进行终审;在总评审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新修订的《大典》。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大典》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领导同志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分管司局领导同志担任委员。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其中: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的日常性行政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国内职业分类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内本领域职业分类专家组成,具体承担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的技术性工作。

  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行业部门多,统筹协调工作量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各方面力量,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大典》修订工作如期完成。

  税 屋附件: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机构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

  主 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常务副主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副 主 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委 员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主管司局领导同志各1名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办公室

  主 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

  副主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副司长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副主任

  成 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有关人员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

  主 任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副主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副主任

  委 员 职业分类技术方法专家;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内本行业领域职 业分类专家各1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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