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地税发[2005]3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地方税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4
摘要: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但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地方税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意见

锡地税发[2005]3号       2005-01-14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取消行政审批后,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后续管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房产税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

  ㈠取消审批内容:(国税函[2004]839号,锡地税发[2004]205号转发)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但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㈡事前报送的材料:

  1、房屋大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址、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房屋面积、房屋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以及大修的起止日期;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所涉房屋固定资产明细帐的复印件;

  4、房屋大修相关合同复印件;

  5、《大修理房产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一);

  6、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㈢内部后续管理:

  1、各征管单位应加强对大修房屋的跟踪管理和检查,纳税人房屋在大修期间,稽核管理员应及时上门实地调查,掌握纳税人房屋大修的进度及现实情况,对于不符合免征规定的,写出税务纳税评估报告,并立即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

  2、各征管单位应建立《大修理房屋免税管理台帐》(见附表四),及时掌握纳税人大修房产的房产税申报免税、恢复纳税等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3、各征管单位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大修理房屋免税管理台帐》以EXCEL电子文档报送市局一处汇总、备案。

  二、土地使用税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

  ㈠取消审批内容:(国税函[2004]939号,锡地税发[2004]238号转发)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应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㈡事前报送的材料:

  1、企业搬迁后原有暂不使用的土地

  ①、企业搬迁后不使用土地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搬迁后原有场地暂不使用情况说明、座落地址、土地使用证编号、搬迁的原因以及具体搬迁日期及估计不使用时间;

  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搬迁前后);

  ③、《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

  ④、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①、企业土地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座落地址及面积、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使用明细情况的说明

  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③、单位详细占地情况平面图复印件(特别是荒山等占地的面积)

  ④、《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报告表》

  ㈢内部后续管理:

  1、各征管单位应加强对搬迁企业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的跟踪管理和检查。接到纳税人报送情况资料后,稽核管理员应及时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掌握纳税人土地使用、搬迁现实情况,特别对于搬迁后原有土地是否使用、企业范围内是否存在荒山等未利用土地的情况,对于不符合免征规定的,写出税务纳税评估报告,并立即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

  2、各征管单位应建立《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管理台帐》(见附表五),及时掌握纳税人因搬迁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3、各征管单位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管理台帐》以EXCEL电子文档报送市局一处汇总、备案。

  三、印花税汇总缴纳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

  ㈠取消审批内容:(财税[2004]170号,锡地税发[2004]272号转发)

  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㈡汇总缴纳要求:

  1、"汇总缴纳"按月申报时间为次月10日前。

  2、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本期汇总缴纳的全部同类应税凭证编号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将汇总的凭证份数、应税金额、应缴税额等情况反映在装订成册的封面上。

  3、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粘贴在装订成册的封面反面,并在装订成册的封面上注明完税凭证的记帐凭证号。

  4、应税凭证应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㈢报送资料:

  1、《印花税汇总缴纳方式报告表》(见附表三)

  2、企业取消印花税汇总缴纳方式的以书面形式报告。

  ㈣内部后续管理:

  1、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印花税汇总缴纳方式报告表》后,对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辅导纳税人正确选择印花税缴纳方式。

  2、征管单位要建立《印花税汇总缴纳管理台帐》(见附表六),记录纳税汇总缴纳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稽核。

  附件:

  1、大修理房产情况报告表(略)

  2、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报告表(略)

  3、印花税汇总缴纳方式报告表(略)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后续管理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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