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规定如下: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纳税人按照上述要求准确、规范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需要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纳税人填写《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并加盖公章交至我局办税服务厅5号窗口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附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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