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税制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有哪些主要政策差异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1
摘要:固体废物整体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排污费主要针对危险废物征收,费改税后,固体废物整体纳入征收范围,且在《环境保护税法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针对特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征收管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不能减除,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税制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有哪些主要政策差异点?

  答:(1)增收的政策。

  ①固体废物整体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排污费主要针对危险废物征收,费改税后,固体废物整体纳入征收范围,且在《环境保护税法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针对特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征收管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不能减除,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这是税务机关的管理重点和难点,也是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点。

  ②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有所扩大。按照《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的规定,海洋工程对水污染物和附体废物征收。费改税后,将海洋工程大气污染物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这是增收因素。

  ③因税率确定权下放,部分地区税率有所增加。环境保护税法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单位税额下限,分别是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上浮适用税额”,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环境治理实际需求。从各省区确定的税率标准看,个别省区税率有所提高。以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京津冀地区为例,北京市按照最低税额标准10倍的上限确定了本地区适用税额,河北省按照最低税额标准的8倍确定了环京13县大部分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较原排污费有所提高。这些都体现了根据环境容量等条件,因地制宜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科学税制设计理念。

  (2)减收的政策。

  ①建筑噪声没有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由于建筑噪声未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费改税后将带来较大幅度的减收。

  ②VOC(挥发性有机物)未列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6月、10月先后出台的《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费改税后,VOC(挥发性有机物)试点停止,对部分地区的环境保护税收入会有影响。

  ③删除对超标、超排放总量、落后产能的加倍征收条款。按照《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的规定,对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费改税后,该条款失效不再执行,这是环境保护税的重要减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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