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的二手房交易,已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吗

来源:问税问我 作者:问税问我 人气: 时间:2019-03-15
摘要:境内居民李某与沈某达成二手房交易协议,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由于特殊原因,双方对该房屋产生了争议并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撤销了该房屋交易合同,李某和沈某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呢? 一、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税费 为

  境内居民李某与沈某达成二手房交易协议,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由于特殊原因,双方对该房屋产生了争议并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撤销了该房屋交易合同,李某和沈某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呢?

  一、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税费

  为了分析被撤销的二手房交易是否可以申请退税,首先应明确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缴纳哪些税费。李某与沈某进行二手房交易将涉及到以下税费:

  销售方李某销售房屋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购买方沈某够买房屋应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二、销售方已纳税款退还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款的,可以退还已纳的增值税,所以因法院判决而撤销销售合同,李某已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还。

  城建税具有附加税的性质,随增值税的征收而征收、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发生增值税的退税是否可以退还附加税费呢?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后返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发生减免退税的退还已纳的城建税款。因法院判决撤销合同不属于上述欠款,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多交的税款,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的可以申请退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不属于税的范畴,无相关规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所以李某缴纳的印花税不得申请退还。

  多交的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只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款的退还,具体分析见城建税。

  三、购买方已纳税款退还分析

  购买方沈某已纳的印花税不得申请退还,分析如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所以沈某已纳的契税,因法院判决撤销销售合同,已纳的契税可以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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