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地税[2011]21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08
摘要:对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邮电通信行业企业自然人(个人)股权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股权变更情况进行重点监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持地税机关核发的《审核通知单》和完税凭证,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的通知

合地税[2011]21号       2011-04-08

各县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工商局各分局:

现将《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反映,经两单位协商后修订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地税[2011]9号)规定,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股权(不含转让暂免征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现将我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明确如下:

一、地税部门征管流程

(一)受理税务机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股权转让企业的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征免手续。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材料

股权转让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工商登记)之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地税主管分局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手续,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各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提供表样);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股权原值凭证(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

6、相关合理费用凭证;

7、需要经过评估程序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8、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1、主管地税分局由综合业务科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可实地下户核查,审核后交分局领导审批后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否要缴纳税款,并开具《审核通知单》(见附件一),对应征税的情况开具完税凭证。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持《审核通知单》、完税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各级地税机关自受理股权转让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相关事宜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经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二、工商登记部门协助流程

(一)工商登记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告之其负有纳税义务。

对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邮电通信行业企业自然人(个人)股权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股权变更情况进行重点监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持地税机关核发的《审核通知单》和完税凭证,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未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涉及的个人股权变更情况,工商部门将变更信息(见附件二:企业个人股东变动信息传递表)15日内汇总传递给市地税局,由地税机关负责核查。

(二)季度终了后15日内,市工商局汇总当期已办理股权变理登记的企业名单,传递市地税局进行比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地税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工商部门传递股权转让信息的稽核工作,切实提高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对工作不力未按要求进行信息稽核的,市局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各主管地税分局应按市局下发的传递名单建立个人股东变更信息台账(见附件三),市局定期核查。

(三)各级地税部门和工商部门在传递个人股权信息时,应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应采取便捷措施,加快审核速度,以不影响工商部门正常的业务办理。

(四)本流程适用于市区工商登记审核管理。各县地税局应尽快与工商部门协作,并根据本流程尽快制订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四、本流程暂试行1年,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

附件:

1、个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2、企业个人股东变动信息传递表

3、个人股东变更信息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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