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18]1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26
摘要: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8]112号        2018-04-2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已公开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局应抓紧时间布置落实,从5月份的征期开始执行新的征收标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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