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来源:胡说财税 作者:胡绵鹏 人气: 时间:2018-04-10
摘要:2018年4月2日,在第27个税收宣传月的启动仪式上,深圳国地税联合宣布将率先试点全面以报代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模式。在2017年汇算清缴的工作中,深圳企业除了[2016]49号文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以外的其他

  1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1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1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能源管理合同;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4.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备案资料

  不履行备案手续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2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6.《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6.研发人员花名册;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政策概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民族自治地方省税务机关确定。

  2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6.研发人员花名册;7.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和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8.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9.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10.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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