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来源:胡说财税 作者:胡绵鹏 人气: 时间:2018-04-10
摘要:2018年4月2日,在第27个税收宣传月的启动仪式上,深圳国地税联合宣布将率先试点全面以报代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模式。在2017年汇算清缴的工作中,深圳企业除了[2016]49号文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以外的其他

  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免税收入核算情况;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概述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第三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2.相关保险合同、贷款合同;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其他企业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1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