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1]39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进出口企业申请电子口岸入网进行初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2
摘要:为确保每月10日、25日省电子口岸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集中联合审查的时间,各市局应及时对欲申请入网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应由上报省局的“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审查管理员(操作员)”(见附件2)具体负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进出口企业申请电子口岸入网进行初审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1]396号             2001-07-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12号)精神及河南省政府电子口岸推广工作要求,我省电子口岸企业用户入网集中审查工作已经结束,电子口岸自6月1日起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应用。为确保以后企业用户申请入网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电子口岸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今后将采取定期集中审查的办法受理全省各进出口企业用户的入网申请,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对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审查。经省局研究,电子口岸申请入网企业的初审工作由各市局负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审对象

  1.具备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并通过各有关部门年检、持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审核材料,要求申请入网的河南省进出口企业用户;

  2.已办理入网企业需要增加单位操作员卡的;

  3.已办理入网企业需要修改、变更相关内容的。

  二、初审内容和要求

  1.初审内容为进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主要审查:

  ——《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真伪;

  ——纳税人识别号与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是否一致;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如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若是涉外企业还要审查注册资本等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戳;

  ——其他与税务登记有关的内容。如发证日期是否填写,填写是否准确。

  初审不合格的,应通知进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初审合格后,初审单位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左上方统一加盖“电子口岸入网初审合格(XX市国税局)”印章。

  2.为确保每月10日、25日省电子口岸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集中联合审查的时间,各市局应及时对欲申请入网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应由上报省局的“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审查管理员(操作员)”(见附件2)具体负责。

  3.具体审查办公地点由各市自行确定。

  4.“电子口岸入网初审合格(XX市国税局)”印章由各市自行制作,具体要求为5号宋体字,2×4厘米的方型印章,格式为:

电子口岸入网初审合格(XX市国税局) 如:
 
电子口岸入网初审合格
(郑州市国税局)


  三、管理要求

  电子口岸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十分重要的工作,涉及到进出口企业能否及时入网开展进出口业务,必须引起各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市局的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审查管理员(操作员)已在海关总署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初审人员对初审工作要认真负责,保证初审工作质量,确保国税局系统初审内容能在省定期集中联合审查工作中有效通过。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办发明电[2001]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

  2、各市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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