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9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征管范围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9
摘要:我局高度重视国务院系统减税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减税降负政策,在全省地税系统认真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的自查工作,并加强业务培训、宣传辅导及督促落实,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我国及我省企业更好发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征管范围有关事项的通告

闽地税函[2017]97号        2017-06-29

庄子雄委员:

  《关于鼓励企业留下继续发展的建议》(20171052号)收悉。就委员所建议涉税事项,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企业减负工作,其中在税收方面陆续出台了系列减税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已制定了诸多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根据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在涉及福建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方面,2014年3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专门针对福建等地制定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积极贯彻国务院系列减税措施

  我局高度重视国务院系统减税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减税降负政策,在全省地税系统认真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的自查工作,并加强业务培训、宣传辅导及督促落实,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我国及我省企业更好发展。

  (一)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一是及时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60号)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工作要求。二是研究出台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5月底,研究出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闽地税[2017]68号),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将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的培训视频和课件上传至省地税局内网供下载学习。对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热线座席员和税收管理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和服务培训。四是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地税对外网站、网上办税系统、手机APP、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和“二维码”等多元化渠道,向纳税人及时推送减税政策内容及办理流程等。围绕减税降负,通过福建地税微信公众平台连续推送70余条微信,总阅读量约达60万人次。

  (二)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及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着力加强政策宣传与具体适用的业务辅导,并督促系统各级认真抓好政策落地生效。一是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要求,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在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最新的优惠政策。二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同时,在切实落实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基础上,持续加强政策执行分析,并将于2018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全面总结分析政策执行效应。三是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7号),取消了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以外,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它资料。 四是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8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除房地产企业外全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下限执行。此举大幅降低核定征收企业税负,税负最多的降低了三分之二,惠及企业近4.5万户。

  (三)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发《关于做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闽地税财行函[2017]7号),督促指导各级地税机关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据统计,2017年1-5月,共有100户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降低企业物流成本350.77万元。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力度,深入调查研究,优化纳税服务,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委员及企业诉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促进企业发展。

  三、美国征税制度的补充说明

  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有的州虽不设州企业所得税,但全国设联邦企业所得税。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部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支持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