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6]16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8
摘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68号 2006-08-25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或由省辖市级确定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2)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1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
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③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③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1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收入。
在2005年底以前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
(15)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减免税管理权限
   (一)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二)报批类减免税
除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省局进行审核外,其他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减免税附报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人上一减免税年度的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收入、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减免税各项目营业收入及实际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内容;
2、根据不同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3)仅为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①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
②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
③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4)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③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④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5)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3、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2)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四残”人员花名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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