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就是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而流转额则是指商品或劳务在流通周转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数额(金额或数量)。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是政府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就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三大主体税种。 一、组成计税价格成为流转税计税依据的前提条件 组成计税价格主要是运用于从价税中,当无法确定销售额时,条例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例如: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中除了黄酒、啤酒、成品油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二、组成计税价格内容的实质 因此,在流转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虽然表现形式会有多种多样,但内容实质只有一个,那就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价内税(消费税或营业税)。 三、新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组成计税价格的变化 原消费税暂行条例只对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计算,而对其他情况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白酒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等均不考虑从量税金额。由于考虑从量税金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会大于不考虑从量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因此,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就出现了对同一应税行为税基上的差异,让纳税人感到难以理解。同时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税额,国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同等条件下的进口消费税税额就高于国内环节消费税税额,这也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结合原暂行条例的规定,有的教材中还表明不考虑的原因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的观点,对学习者进行了误导。笔者认为,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虽然与价格无关,它等于“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相乘”,但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结果却是消费税的组成部分。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消费税又属价内税(即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按照以上思路,组成计税价格就应该表达为: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正是综合考虑了上述的原因,对组成计税价格做出了相应的修订。现将实施新条例后组成计税价格在消费税中的运用归纳如下: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新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新条例第九条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新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后,组成计税价格在消费税中的运用更符合其作为计税依据的实质。它一方面改变了旧条例中组成计税价格运用上不协调的地方,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消费税是价内税的特点,并纠正了某些人“组成计税价格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无关”的错误观点,从而使税法原理与具体税种的运用得到了更好的统一。 四、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组成计税价格运用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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