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解读

来源:广州地税 作者:广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04
摘要:公积金缴存管理与个税政策有不同规定 《指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公积金缴存管理与个税政策有不同规定 
    《指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以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7]14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主要用于指导各区(市)地税部门规范、准确地计算征收公积金个税,也便于税务人员辅导、宣传解释有关税收政策。

    《指引》对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作出区分,市地税局提醒缴存单位和个人须注意把握,以便准确适用有关政策。具体包括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两方面:

    (一)关于缴存比例
    税务上规定: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实际缴存比例低于12%的,按实际比例计算扣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允许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二)关于缴存基数
    税务上规定:
    1、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标准为9081元/月(200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3倍);
    2、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9081元的,以实际数计算允许扣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以后缴存年度(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起)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
    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规定计算。
    2、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相关政策解读——超出标准缴存的公积金须代扣个税 

    单位和个人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计税的七种情形
    根据上述有关政策规定,《指引》详细列举了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同政策的七种情形。
    情形一: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和缴存比例,均符合“148号文”的规定。
    例:某公司国内人员张三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2007年7月份张三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张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问7月份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根据穗地税发〔2007〕148号文的规定,单位每月为张三缴付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和张三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均可全额在张三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张三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4900+600)-(600+600)-1600=2,700元
    2、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
    注: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1200元(600+600=1200),共允许扣除1200元。

    情形二: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20%超过扣除上限比例12%。
    例:某公司国内人员伍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2007年7月份伍先生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伍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问7月份伍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伍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比例为20%,超过12%的幅度,根据穗地税发〔2007〕148号文的规定,单位为伍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允许在税前扣除;伍先生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8%=400),不予在税前扣除。
    答:伍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4900+600)-(600+600)-1600=2,700元
    2、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
    注: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1600元(600+1000=1600),共允许扣除1200元(600+600=1200)。

    情形三:单位缴存比例为8%,不足12%;个人缴存比例15%,超过扣除上限比例12%。
    例:某公司国内人员陈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个人缴存比例为15%,2007年7月份陈先生工资收入为4800元(未含单位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400元),问7月份陈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陈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不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比例为15%,超过12%的幅度,根据穗地税发〔2007〕148号文的规定,单位每月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400元(5000×8%=400)允许在税前扣除,陈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750元(5000×15%=75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50元(5000×3%=150),不予在税前扣除。
    答:陈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4800+400)-(400+600)-1600=2,600元
    2、应纳税额=2,600×15%-125=265元
注: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1150元(400+750=1150),允许扣除1000元(400+6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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