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变化提示[适用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26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填报内容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实行差额征收允许抵减的项目金额。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变化提示[适用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江苏省于2012年10月1日(所属期)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我省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2012年11月申报期起,将统一填报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2年10月申报期仍使用原表申报)。为便于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及时学习理解和正确填报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将申报表修改的主要内容提示如下:

  “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指仅从事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表增加了填报依据,把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纳入主表的填报范围。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表填报内容增加了适用11%、6%税率和3%征收率等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内容项。本表将原表的行和列内容进行了调换,格式变化较大。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表填报内容增加了从试点地区接受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通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等。

  对于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加了《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反映代扣代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明细。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填报内容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实行差额征收允许抵减的项目金额。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表填报内容未作调整。

  (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本清单为新增的申报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表增加了填报依据,把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纳入主表的填报范围。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填报内容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实行差额征收允许抵减的项目金额。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本清单为新增的申报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三、因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改的具体内容较多,但非试点纳税人涉及的内容并不多,网上申报的操作流程也基本不变。为此,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整理出了“非试点纳税人填表规则”(见附件,主要针对变动项,非变动项仍按原规定填报),供参考。具体执行依据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等正式文件为准。

  附件:1-2

  1、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规则

  2、非试点一般纳税人填表规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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