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公告[20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31
摘要:自2010年7月1日起,县(区)国家税务局已没有自行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如确需制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或提请上一级主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豫国税公告[2011]4号            2011-8-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县(区)国家税务局已没有自行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如确需制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或提请上一级主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二、全省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立即根据总局、省局及主管省辖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单位2010年7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制作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同时,对2010年7月1日后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清理,凡无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的,应当立即予以废止。

  三、清理工作应于2011年9月底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上报主管省辖市局,各省辖市局汇总后于10月中旬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省局授权全省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以正式公告形式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在原文件生效范围内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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