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8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2018-12-28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有关要求及工作实际,形成了此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意义

  《裁量基准》的发布,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有效地促进大连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同时,《裁量基准》从整体上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三、需要强调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首违不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适用在《裁量基准》关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等部分行为上,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裁量基准》所规定的“首次违反”是指当事人在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第一次违反”,且当事人实施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

  (二)延长“限改期限”

  《裁量基准》将“责令限期”、“责令其限期”的期限进行了适当延长,给予当事人更充足的时间改正违法行为。

  四、执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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