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8]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1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现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税总发[2018]133号      2018-08-17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17日

  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指定管辖申请

×税指辖请〔 〕 号

关于提请×××案件指定管辖的申请

  :

  对 案件,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报请你局指定管辖。

  附件:1.

  2.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各方税务机关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时使用。

  3.本申请抬头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可以填写多个税务局。

  6.本申请附件是指可供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所参考的相关文件材料。

  7.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税指辖〔 〕 号

指定管辖决定书

  :

  你局对 案件提请指定税务稽查管辖的申请(文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由 管辖。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提交的《指定管辖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文号)”填写《指定管辖申请》的文书字号。

  6.“由 管辖”横线处填写实施稽查的税务稽查机构。

  7.“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其他各方税务稽查机构,可以填写多个税务稽查机构。

  8.“(其他事项)”填写对管辖权争议各方的其他要求,如,及时移交相关文件材料等。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多份,一份交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的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其他交管辖权争议其他各方税务机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