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4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7-05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4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劳务的;

  3.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劳务需要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和委托代征机构代征的;

  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三)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应税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1)执行。

  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四)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要严格依法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由各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三、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对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数,其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四、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贺州市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受托代征单位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3.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

序号 行业或经营业务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1 农、林、牧、渔业 不低于0.8
2 交通运输业 不低于1.0
3 工业、商业 不低于1.5
4 文化、体育、医疗业 不低于1.5
5 服务业 不低于1.5
6 娱乐业 不低于2.5
7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原值无法确定的) 不低于2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原值无法确定的) 住房 不低于1
其他 不低于2
8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收入取得的收入 不低于1.5
9 其他行业 不低于1.5
 

  注:本表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及其他个人,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行业应税所得率(%) 
交通运输业 不低于5
工业、商业 不低于6
服务业 不低于10
房地产业 不低于12
娱乐业 不低于25
其他行业 不低于10

  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由于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县(区)地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

  “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改为缴纳增值税,其“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发生变化。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或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税函〔2018〕25号)要求,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要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积极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要严格依法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由各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对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数,其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为切实保证我市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对我市税务机关委托邮政或其他单位代征的零散税源户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1.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对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明确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税款可以抵减。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明确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务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二、《公告》的施行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执行。原《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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