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01
摘要: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信息系统内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适用于业主大会

  六、文化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适用于外国在华文化中心

  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适用于公司

  2.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3.适用于合伙企业

  4.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5.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6.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7.适用于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

  8.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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