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2-19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简称投资者)。

  ·税率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考题·单选题】某商贸公司和张某、李某成立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商贸公司需要就合伙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商贸公司可使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C.张某、李某需要就合伙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D.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釆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商贸公司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查账征税扣除项目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考题·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自行计算的生产经营费用50万元,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与其家庭生活费用无法划分。该个人独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生产经营费用为( )元。

  A.0

  B.25

  C.30

  D.2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考题·单选题】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时,下列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是( )。

  A.企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

  B.投资者的亲属就职于该个人独资企业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C.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但难以划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D.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举例】某投资者兴办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A超市,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预缴税额为:8×30%-0.975=1.425万元;

  B工作室,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预缴税额为:2×10%-0.075=0.125万元。

  『正确答案』

  应纳税额=(8+2+4.2)×35%-1.475=3.495万,其中:

  A超市应补缴税款=3.495×[8/(2+8)]-1.425=1.371万

  B工作室应补缴税款=3.495×[2/(2+8)]-0.125=0.574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C.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

  ①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③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査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但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②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须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a.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b.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c.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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