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掉进“虚开专票”的坑(分析+案例,另附故事一则)

来源:税悟 作者:顾春晓 人气: 时间:2016-04-28
摘要:增值税的历史,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历史,更是虚开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历史。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历来是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随着此次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很多企业趁大家不熟营改增,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前事不忘

增值税的历史,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历史,更是虚开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历史。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历来是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随着此次“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很多企业趁大家不熟“营改增”,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全面推广“营改增”,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

-一-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下面我们重点学习虚开专用发票。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

企业“虚开专用发票”的动机是什么?

其一,企业开具发票越多,说明当期的销售收入越多,公司业绩好看,能够提高公司声誉。

其二,公司将增值税发票开给自己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互相调节税金,达到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

其三,货物购用发票的原因。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也是很多企业为减轻个人税负,让别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因。

举例说明假如A企业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企业,发票数额为100万,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看似提高了销售业绩;B企业凭借这张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00/1.17*17%=14.53万元,当期就会少交14.53万元的增值税。这正是很多企业虚开专票和接受虚开专票的动机。

-三-

“营改增”全面实施,哪些企业可能产生虚开专票的冲动?

一是“营改增”企业。“营改增”减税效果之一就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企业税率几乎都低于17%,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运输公司购进的汽车等运输工具、最主要的支出汽油等都可以按照17%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这中间就产生了6%的差额,在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为其产生了大量留抵税额。

二是“营改增”下游企业。即将全面“营改增”的四大行业,即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建筑业“营改增”,无论房屋、建筑物是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购进房屋、建筑物的企业都必将产生几年都难以消化的巨额留抵税额。

由于以上原因,“营改增”企业及下游企业要利用长时间消化留抵税额,长期不缴纳税款,这就为虚开提供了客观条件。既然留抵税额留着也不会产生任何收益,何不拿出一部分“卖”给别人,并从中收取“税点”,自己既得到了收益,又不用找下家抵扣,也不用缴纳税款,何乐不为呢。而且,有的“营改增”企业并非主动虚开,而是其他企业诱导其虚开。正是因为“营改增”企业有这样有利的条件,才会有人打他们的主意。

总之, “营改增”企业及下游企业虚开专票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三个。首先,“营改增”企业及下游企业会产生一时难以消化的留抵税额,这为虚开提供了物质基础其次,虚开既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又不用纳税,这为虚开提供了经济诱惑最后,虚开不必虚抵,简单快捷,长期不缴税又是合理原因,也不易被税务机关盯上,这为虚开提供了安全保障。在利益的诱惑下,有些“营改增”企业及下游企业走上了虚开之路。

别高兴太早,国家是不会让你少交税款而无动于衷的!看吧,惩罚来了!

-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遭受怎样的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以开票行为为限,各个环节的实施人需要单独承担责任。因此,从中介绍或者收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金款的,仍然可能构成本罪。

全民合作,共同打击“虚开专票”!

-五-

怎样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

开票方: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开票企业应该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方针,遵守道德规范,要通过合法的手段,积极提升自身的声誉。而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违反道德和法律。一旦触犯刑法,企业不但丧失自身的信誉,甚至殃及池鱼。

取票方: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善意取得两种情况。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称为恶意取得。这是笔比较常用的方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但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不得抵扣的,即使善意取得后来证明可以抵扣进项,但是无疑会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取票方应该提高防范意识,有意识的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并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税务机关:应该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法律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培训。另外,还要做到执法必严,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力度。

-六-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共和国第一税案

1997年金华,吴跃东、胡银锋、吕化明三名要犯及其他151人通过以阴阳票、大头小尾、代开虚开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买通叶国梁、杨尚荣等13名政府官员,共开票价税合计63.1亿元,其中销售额53.94亿元,税款9.14亿元,已抵扣税款7.42亿元。案件告破后,三名要犯被判处死刑,原金华县财税局稽查大队长杨尚荣被判死刑,其余人员也都受到了法律制裁。

案例二 名设计师:虚开发票大案幕后的策划人

2006年厦门,高级广告设计师叶双凯伙同唐春林、詹益海等人先后注册5家空壳公司,然后利用虚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32亿元,税额合计1938.36亿元,价税合计1.5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700万元。最终,主犯叶双凯于2007年一审被判处死刑。

案例三、陆裕通涉税案

2008年北京,北京市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刚通过虚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金额总计1.69亿元,触犯虚开抵扣发票税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 运输公司虚开发票赚提成

2010年重庆,聚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懿烊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抵扣税款运输发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虚开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6亿元,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3900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500万余元。最终判决施懿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聚奎公司罚金200万。

案例五 北京可口可乐成虚开发票源头

2011年北京,林芝、王进宝、高建军、刘会军为首的4个团伙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税额4.76亿元。这是北京市首起对虚开受票公司开展集中打击的案件,主犯大多为河北人并且有亲属关系,此岸仍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案例六 山西破获46亿元特大“黄金税案”

2011年山西太原,14家企业,6户黄金经销企业,8户受票企业通过多头注册黄金空壳公司套取增值税票经克隆后再转手卖给需要增值税票的煤炭企业,最终套取国家巨额税收,涉税金额高达46亿元。最终,主犯马俊生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3名被告被判8年,8年,2年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七 北京三医药公司虚开发票引发大案

2012年北京,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副总以及财务人员等19人将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卖给其他公司,虚开近2亿元增值税发票,偷税2000余万元。犯罪人员被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3家公司也被处以200万至500万不等的罚金。

案例八 宁波特大虚开发票案

2012年宁波,刘某等六人以假身份注册一家公司,然后抽掉全部资金,使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皮包公司。之后以公司的名义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前提下,按客户需要打印发票内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虚开票面金额高达15亿元,警方表示“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要同时打击。

案例九 厦门特大黄金票案

2016年,以郑某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成员12人,通过操作全国各地的166家傀儡公司,与厦门A公司签订黄金购销合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转卖给需要“用票”的实体企业或贸易公司,获取大量非法利益。

郑某等人提领了黄金货物后,转手就到全国最大的黄金交易市场——深圳水贝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无票变现,一面则把套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牟利。为了虚构票货一致的假象,嫌犯使用假印章和虚假公司资料等,以需要开发票的企业名义与厦门A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将发票开给其操控的傀儡企业,通过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转账,刻意造成该企业有真实购货的假象。通过这样“票货分离”的手段,那些虚开的发票最终流向了实体企业和外贸公司用以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郑某会收取该发票票面金额3%~11%不等的“手续费”,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经查明,郑某等人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85份,价税合计93亿元,操纵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上百家空壳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重大损失。截至目前,该案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厦门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部分案例来源于 浙江税屋网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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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言故事
 
 
 

一股香气从水中弥散开来,一尾鲫鱼很快游了过来,凭经验,它断定这是一个钓鱼者垂下的裹着香饵的鱼钩,便很快游走了,“老把戏,我才不上当呢?”

又一条鲤鱼游来了,吧唧吧唧嘴,“真香,可是……”它围着香饵转了会儿,也游到旁边去了。功夫不大,一只鲢鱼游来了,它左看右看,上看下看,围着鱼钩转个不停。大约几个时辰过去了,钓鱼者似乎很沉着,始终稳稳地挥着鱼杆,鱼钩一动不动地垂在水中。终于,那尾鲫鱼又游回来了,它望着那泛着油花的鱼钩,心想,“这么香的鱼饵,不吃,岂不太傻了?”看到它那贪婪的样子,鲤鱼连忙赶来阻止它,“别吃,可能有钩!”

鲫鱼有些生气,“胆小鬼,吃香的不冒点风险还行?”说着,上前就要吃,这时,鲢鱼也赶到了,“你可别忘了,你以前不是被钓过吗 ?”鲫鱼有点忘乎所以了,“那是以前,也许这次我运气大,不仅能吃到美食,还会安然无恙呢?”说着,猛地一口咬上鱼饵,很快,只听啪的一声,这条鲫鱼被重重地甩上了岸。

我们的生活看似平淡,其实到处都是危机!面对金钱与自由,你会如何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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