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653号 1998-11-06 北京、上海、海南、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以下称西飞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西飞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飞集团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8年、1999年由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西飞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西飞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以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西飞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