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11]40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过渡时期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28
摘要:税务机关委托街道、专业市场等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于代开对象多为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经营户,对委托代开单位免收发票工本费,代开单位对申请代开人免收发票工本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过渡时期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1]404号             2011-12-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从 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CTAIS2.0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模块进行功能修订,尚未正式上线运行,为了保证政策的及时执行,我省国税系统决定采取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过渡时期的操作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票种

  我省国税系统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票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过渡时期操作办法

  1、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保持现行CTAIS2.0系统不变的情况下,由省局将CTAIS2.0系统中税务发票的发售价格全部调整为0,所有纳税人发售发票都暂不收费,待总局补丁下发上线后,发票发售价格调整到正常状态。同时,对非小型微型企业应收未收的发票工本费,通过收费模块一次性补收。

  2、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户纳税人,在过渡时期一律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待总局补丁下发上线后,按规定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的资格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征发票工本费政策。

  3、税务机关委托街道、专业市场等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于代开对象多为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经营户,对委托代开单位免收发票工本费,代开单位对申请代开人免收发票工本费。

  4、各地要做好过渡时期发票发售的记录工作。经测试,发票价格为0的情况下,无法打印《发票领购簿》。发票发售岗位可通过【发票销售日报表】模块按日查询本单位发售所有发票的记录,并可根据需要打印或导出报表数据。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省局将按照过渡时期操作办法,在2012年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统一将CTAIS2.0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发票发售价格设置为0。

  2、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国税网站和办服务厅进行公告,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以及我省国税系统为落实这一政策所采取的过渡时期操作办法。对采取过渡措施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请相关纳税人给予理解和配合。

  3、各地在贯彻执行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过渡时期操作办法过程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