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海关收取的滞报金能否税前扣除等14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解答(福建国税)

来源:福建国家税务局 作者:福建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8-05-10
摘要:2018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非营利组织收到上级行业协会的补助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2018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非营利组织收到上级行业协会的补助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因此,非营利组织收到上级行业协会的补助收入,属于上述规定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同时包含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符合研发活动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中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都可以加计扣除。

  3.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应计入“其他相关费用”,按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进行加计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代房管部门收取了维修基金,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开具了发票,这部分金额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代房管部门收取的维修基金,凡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且合同价高于基价。上述业务中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是否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因此,上述业务中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6.企业员工没有让单位代缴社保,而是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自行缴纳,拿到发票后再报销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在上述规定的范围的,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是境外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不能由境内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企业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海关收取的滞报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滞报金是海关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督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及时报关,对超过法定报关期限的,由海关收取的一种滞后报关款项。因此,海关收取的滞报金应属行政处罚行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花卉盆栽是否需要按照生产型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因此,花卉盆栽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不需要按照生产型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11.企业对购进的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进行后期技术改造的升级费用,是否可以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按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因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后期的技术改造升级费用不可以并入专用设备投资额按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2.工业企业购入LED工矿灯用于车间生产作业,其投资额的10%是否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7〕71号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规定,LED设备照明-LED路灯、LED隧道灯/工矿灯的应用领域包括道路、隧道、工矿照明。

  因此,工业企业购入LED工矿灯用于车间生产作业,不在上述目录规定的适用范围,其投资额的10%不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3.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因此,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新申报表在取消原A105091的基础上对原A105090和原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的整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通过《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项填报。

  14.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此,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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