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十问十答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吴周顺 人气: 时间:2017-04-28
摘要: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额执行口径及纳税期选择 1.销售额: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额”执行口径及“纳税期”选择

  1.销售额: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0万元/30万免税标准。)

  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2.纳税期:因销售额和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存在差异;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差额征税“销售额”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享受免税优惠(注意:判断一般纳税人标准仍以差额前的销售额来确定)。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后,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的销售额取值范围: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无论征免,对于上述行业都可自开专票,这是巨大优惠)。

  五、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1.纳税期选择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公告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例:D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6月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价税合计105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95万元(含税),假设当月未发生其他销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析: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9年6月D销售不动产的差额后销售额为105万-95万=1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因此,D个体工商户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3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例7:张某出租学区房一套,2019年每月租金5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解:张某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5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八、因开具专票已缴税款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可以继续开具专票问题

  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十、1月因代开普票而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2019年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企业所得税小微普惠十问十答

  一、小微企业口径及优惠力度

  1.小微企业:300人(季度平均数)+5000万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300万所得额

  判断2019是不是小微,用四个季度平均数。比如:年度资产超5000万,而季度平均数可能小于5000,符合小微企业资产标准。2019年12月资产小于5000,但季度平均可能超过5000,年度不一定是小微企业。

  2.创投企业:300人(投资前12个月平均数)+5000万(投资前12个月平均数)+5000万销售收入(投资前12个月平均数)

  2019年2月,往前推12个月,把12个月加起来除12,看是否超过三项标准。

  3.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率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率10%)。

  二、高新和小微优惠能否兼得?

  不可以,都是税率式优惠,只能选择最优,不能兼得。

  三、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

  可以,税负率0.5%。例1000万收入,核定所得率10%,1000*10%*5%=5万,5/1000=0.5%

  四、所得额口径问题,补亏前还是补亏后?

  例:销售收入6000万,资产4000万,从业200人,补亏前所得350万,前五年补亏额60万,是否可以享受小微?

  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一季度,如果有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在申报时可以填进去,二季度自动填以前年度亏损。(原因一季度年报没报。)

  五、季报小微问题

  小微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

  例:2季度所得额350万,3季度亏损,累计所得280万,资产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微标准

  2季度所得税:350*25%=87.5

  3季度所得税:100*5%+180*10%=23万

  3季度应补退=23-87.5=-64.5万

  汇算清缴后才能退税。

  六、小微优惠与加速折旧问题能否兼得?

  可以。

  加速折旧:税基优惠,小微:税率优惠

  例:某公司资产4000万,从业人数200人,2019年所得额400万元,非高新。

  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

  购入汽车一辆100万,(500万以下一次性折旧,100万全部调减应纳税所得,400-100)

  企业所得税100*5%+200*10%=25万

  100万现金+25万税款拿来了100万车。所以,政策对企业特别利好。

  七、总分公司增值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型微利吗?

  某月总公司A(开具普票5万元,资产3000万元)分公司B1(10万,1000万),B2(10万,1000万),B3(10万,1000万),假设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1:总公司要不要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如没有汇总纳税,则总分公司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2:总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

  不可以。合在一起超过5000万

  八、季度申报因符合小微标准而多缴的如何处理?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注意:增值税因10万以下免税原因而多缴的是退还,地方税种多缴的是可抵可退)。

  九、按月预缴所得税,因符合小微标准,应如何申报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十、原为小微企业,但汇缴时不符合小微标准的,如何处理?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而且汇缴时所得税年报表极大简化: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除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地方税种优惠情况(以安徽为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对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注意:该政策优惠从2016年2月起就执行,且不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它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六、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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