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18]84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8
摘要:本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执行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浙注协[2018]84号        2018-09-18

各市注协,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们拟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发布。

  本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执行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意见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并经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基于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发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以下简称《审计指引》),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之目标,特制定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为指导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合规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提高相应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条 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实用性等原则,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所需的财务信息提供有效的评定依据和合理保证。

  第二章 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当以审核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前提。

  第五条 在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信息披露情况下,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合并成一个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 专项审计报告及附件包括:专项审计报告正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

  第七条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报告文号;

  (三)收件人;

  (四)引言段;

  (五)管理层的责任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七)说明段;

  (八)审计意见段;

  (九)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

  (十)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二)报告日期。

  第八条 专项审计报告的类型:

  (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同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执行《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

  第九条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分支机构、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说明企业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采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分别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归集范围进行详细的说明。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与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情况

  说明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已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单独建账,说明组织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情况。

  (四)研究与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简要说明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及其开展研发活动、制定与研发活动相关制度情况,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项目基本情况

  披露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进展情况等。

  (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情况

  1.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外发生情况

  说明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其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七)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指标情况

  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报告文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

  2.成长性指标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销售(服务)收入、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情况。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对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如有较大差异,需对差异进行说明。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分支机构、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说明企业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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