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5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盐城市新都路9号,邮政编码:224005。

  九、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12366,传真号码:051588355203,网络检举途径:http://www.jsgs.gov.cn,通讯地址:盐城市新都路9号,邮政编码:224005,检举箱及检举接待室的地址:盐城市新都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大楼407室。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省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完成挂牌工作。为了确保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盐城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2018年7月5日完成挂牌工作之日起,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

  四、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盐城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盐城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盐城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盐城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盐城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盐城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盐城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盐城市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盐城市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盐城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盐城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盐城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盐城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盐城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盐城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盐城地方税务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盐城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盐城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盐城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起草说明

  一、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制定目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四、必要性与可行性

  税务机构合并,涉及执法主体的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有必要对全社会进行公告。

  五、起草过程

  原国税征管处、地税征科处认真研读省局相关公告文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起草公告,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市局领导签发,并通过外网发布。

  六、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公告起草过程中征求了法规、纳服、稽查部门的意见,并采纳了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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