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要分情况处理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王庆玲 人气: 时间:2017-01-21
摘要:如果企业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决定不与对方合作,由于合同未履约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期议题: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交易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明确交易双方因未履行合同或履约过程中产品不合格等情形,产生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那么,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案例:A公司销售给B公司材料一批,售价500万元,其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中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B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不再采购该批材料,则需按照合同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也就是25万元;后期由于B公司改变了原有经营策略,不再需要采购该批材料,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收取违约金25万元。这笔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确认销售额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因此,上例中由于B公司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决定不与A公司合作,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优税智云税务咨询王庆玲分析:

  一、增值税对违约金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二、区分不同情形的税务处理

  企业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区分以下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销售方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如上例,如果企业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决定不与对方合作,由于合同未履约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方收取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金

  〔例〕C公司为D公司提供租赁设备服务,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2月,租赁价款为300万元,其中C公司与D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中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C公司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收回设备,则需按照合同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也就是9万元;2021年1月C公司将设备出租给D公司使用,2021年6月由于C公司自身发展较快,需要使用该设备扩大生产,向D公司要求收回该设备的使用权,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D公司收取违约金9万元。

  本例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已经履行交易的情况下,C公司收取的违约金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属于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理应作为增值税的外费用,与所收取租金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3.采购方收取未履约合同的违约金

  同情形1的案例:A公司销售给B公司材料一批,售价500万元,其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中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A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不再销售该批材料,则需按照合同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也就是25万;后期A公司库存紧张,未能提供该批材料,由于材料所需的材质较特殊,以后也无法提供给B公司该批材料,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收取违约金25万元。

  与情形1同理,A公司作为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并非因为购买方向销售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收取,当然也是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价外费用),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4.采购方收取履约合同过程中的违约金

  同情形2的案例:C公司与D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中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D公司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该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则需按照合同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也就是9万元;2021年1月C公司将设备出租给D公司使用,2021年6月D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利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存在瑕疵,D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C公司收取违约金9万元。

  事实上,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应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按照规定冲减其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此情形中D公司应向C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C公司则需冲减其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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