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31
摘要: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深度解读限售股减持如何交税?

  一、跨越上市的股东

  付豪是梦想公司的创始人,带领公司用9年的时间成功上市。

  如果说,未上市的有限公司是蝌蚪,上市公司是青蛙,付豪持股的公司则经历了从蝌蚪变成青蛙的过程。

  随着梦想公司的成功上市,付豪持有梦想公司的股权,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上市前的股权”变成“上市后的限售股”。

  在讲解限售股转股与分红的税政原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限售股?

  二、限售股的前世今生

  在税法里,有两个政策文件对限售股的定义给予了明确,分别是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

  下面将详细介绍两个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内容。

  政策1:财税〔2009〕167号文件出台背景——陈发树避税案

  紫金矿业(601899)于2008年在A股主板上市。

  该公司在上市前有两个小股东:新华都百货和新华都实业。

  2007年2月,紫金矿业尚未申报IPO,新华都实业和新华都百货按照股票面值0.1元/股作价,将持有紫金矿业的3.5亿股股票转让给陈发树,转让价格合计3500万元。

  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这两家公司为何如此慷慨,把紫金矿业的股份以这么低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呢?

  这是因为新华都百货和新华都实业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陈发树,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左手倒右手的“股权大挪移”(见图1)。

  为什么陈发树要抢在紫金矿业上市前,将“持股公司间接架构”变为“自然人直接架构”呢?是因为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来对比下股权架构调整前后转股的税负(见图2)。

  如果紫金矿业以调整前的股权架构上市,公司上市后,新华都等两家公司出售紫金矿业的股票,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新华都等两家公司分红给陈发树,陈发树需要缴纳20%的个税,整体税负将高达40%;如果紫金矿业以调整后的股权架构上市,陈发树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为陈发树计算架构调整为其带来的税收利益。

  2008年4月,紫金矿业在A股上市。2009年4月,陈发树持有的紫金矿业股票解禁。随后,陈发树开始减持套现,从2009年4月至7月,仅3个月,其套现金额就高达27亿元,由于成本只有3500多万元,转让股票所得将近27亿元。

  因为国家给予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以免税待遇,所以,陈发树连一分钱的个税都无须缴纳。

  但是,如果陈发树在紫金矿业上市前,没有调整股权架构,陈发树和新华都等两家公司需要对近27亿元所得缴纳10.8亿元【=27亿元×25%+27亿元×(1-25%)×20%】的所得税。

  国家给予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以免征个税的优惠,本意是为了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发展,但类似陈发树的原始股东,竟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规避资本利得的全部个税,显然不利于税制公平。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手证监会,共同出台了财税〔2009〕16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限售股不仅包括股改限售股,也包含新股限售股。其中股改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自此,“陈发树模式”的税收漏洞被堵死。

  政策2:财税〔2010〕70号文件出台背景——ETF基金避税案

  财税〔2009〕167号文件出台后,限售股告别了无税时代,被纳入个税的征收范围,但市场上开始流行限售股避税工具“ETF基金”。

  ETF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开放式基金。

  ETF基金避税方案的具体操作为:

  第一步,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用限售股去换取ETF基金份额。由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仅规定了转让限售股所得需要缴纳个税,而用限售股换取ETF基金份额,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第二步,股东再将ETF基金份额出售。由于ETF不是限售股,所以也不在个税的征税范围内。

  ETF避税交易结构如图3所示。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度联手证监会,出台了财税〔2010〕70号文件。

  该文件将以下各种形式的限售股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7)其他限售股。

  另外,该文件还穷尽了限售股转让的各种情形: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自此,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漏洞全部被堵死。

  限售股又该如何纳税呢?下面将区分转股和分红两种场景并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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