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地税三[1998]3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13
摘要:为照顾部分困难企业,对清产核资后,企业的新增价值未计提折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原清产核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地税征收部门审核确认,经市、市(县)地税局审批,可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免征其增值部分的房产税和缓缴印花税;但已征收入库的不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锡地税三[1998]3号      1998-3-13

  为统一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下同)清产核资后的有关税收征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131号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提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产核资后,凡帐面已按重估后的价值记载,并已按重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的,应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按重估入帐的新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困难企业,对清产核资后,企业的新增价值未计提折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原清产核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地税征收部门审核确认,经市、市(县)地税局审批,可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免征其增值部分的房产税和缓缴印花税;但已征收入库的不退。

  凡企业已按市局锡地税三[96]15号文规定享受过税款减免的,不得再享受上述政策。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