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14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01-14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

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拒不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般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拒不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涉及金额一千元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涉及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份数五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涉及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涉及份数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拆本使用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拆本使用一本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拆本使用二本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拆本使用二本以上(不含本数)五本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拆本使用五本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份数五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涉及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涉及份数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涉及金额一千元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涉及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份数五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涉及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涉及份数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1.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下的;
2.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五份以下的;
2.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份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的;
2.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1.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下的;
2.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且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五份以下的;
2.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份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数量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的;
2.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虚开金额一万元以下,但未达到“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 处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虚开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但未达到“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虚开或非法代开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移送
(二十六)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1.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下的;
3.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且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的;
4.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尚未使用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严重 1.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一百份以下(不含本数)且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五份以下(不含本数)且票面额累计在十万以下(不含本数)、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以下(不含本数)的;
3.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份以下(不含本数)且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以下(不含本数)、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以下(不含本数)的;
4.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已经使用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1.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3.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移送
(二十七)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1.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下的;
3.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且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严重 1.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一百份以下(不含本数)且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五份以下(不含本数)且票面额累计在十万以下(不含本数)、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以下(不含本数)的;
3.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份以下(不含本数)且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以下(不含本数)、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下且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以下(不含本数)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1.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3.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予以移送
(二十八)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1.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十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以下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或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上(不含本数)或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1.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十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以下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涉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十份以上(不含本数)或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五份以上(不含本数)或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但税款能追缴入库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且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三十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1.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2.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罚款
一般 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一百元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规则:
  一、对正常经营户发生的本项违法行为,按次处理(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的本项违法行为按一次处理),并适用上述规则。
  二、对非正常户发生的本项违法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并适用如下规则:
  (一)非正常状态时间不超过九十日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一百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罚款;
  (二)非正常状态时间九十日以上(不含本数)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百元罚款;
  (三)非正常状态时间一百八十日以上(不含本数)不超过一年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
  (四)非正常状态时间一年以上(不含本数)不超过两年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五)非正常状态时间两年以上(不含本数)的,适用“严重”裁量阶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十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三十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者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不含本数)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移送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三十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移送
(三十六)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严重 骗取的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下的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特别严重 骗取的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依法予以移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骗取的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依法予以移送
骗取的退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依法予以移送
(三十七)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移送
(三十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但是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缴清税款的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一般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进行催告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严重 催告期届满仍未缴纳的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十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损失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五万元以下的 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不含本数)的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四十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拒不改正,影响税务机关正常开展检查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拒不改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开展检查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拒不改正,影响税务机关正常开展检查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拒不改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开展检查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  (四十五)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十万元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符合“轻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二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一般 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据统计数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数量占到全部税务行政处罚数量的9成,是基层税务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最大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也是关系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获得感的重要税收业务,还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点和关键。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以来,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也在领导干部驻厅服务调研、万名税干入企服务等工作中了解发现,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执行中存在裁量空间较大、罚款金额较重、分类不够科学、有关概念不清、程序较为繁琐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解放思想、奋发有为”大讨论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对标先进、对标一流,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组织人员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关于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是实施分类处理。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按照违法主体为“正常经营户”或“非正常户”进行分类处理,分别设定处罚规则。其中:对正常经营户,按照违法次数和改正情形的不同,设置了四个裁量阶次;对非正常户,按照非正常状态时间的长短,设置了五个裁量阶次。同时,在罚款金额的设定上,坚持区别对待、合理衔接,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遵从税法。

  二是固定罚款金额。除正常经营户的“严重”裁量阶次和非正常户认定时间超过两年的仍留有裁量空间外,其他裁量阶次均对罚款金额进行了固定。同时,在基准适用条件的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压缩裁量空间,确保正常经营户的前三个裁量阶次、非正常户的前四个裁量阶次涵盖绝大多数的逾期申报行为。

  三是降低处罚标准。修订后的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外省处罚标准,回应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期盼,大幅降低了处罚标准。以正常经营户的“较轻”裁量阶次为例,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以及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罚款。

  四是明确有关概念。明确了“首次违反”,是指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同时,为了统一执行标准、方便基层操作,明确对正常经营户的逾期申报行为,按次处理;其中,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的逾期申报行为,按一次处理。非正常户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并适用单独的处理规则。

  五是简化处罚程序。本着适用简易程序为大多数的原则,修订后的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幅降低了处罚标准,使大部分逾期申报行为处罚(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从而简化了处罚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间,降低了制度成本。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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