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19
摘要:将《公告》第二点第二项修改为:“跨区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3月2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我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公告》第二点第二项修改为:“跨区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将《公告》第四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修改为“500万元”。

  三、将《公告》第四点第三项第一句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执行”。

  现将修订后的《公告》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后,为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因此原公告制定的依据需要同步更新。同时出于规范、严谨的目的,对原公告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公告》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附报资料;

  (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登记标准表述。

  (三)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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