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只要前11排座位的旅客” 提供的“要客服务”,税怎么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史玉峰 人气: 时间:2017-08-16
摘要:炎暑溽热中,南航的一篇自我表扬的《只要前11排座位的旅客为政府执行要务护航》引起了网络舆情的轩然大波。现在南航已经紧急做出了情况说明,以澄清事实真相。但航空公司提供的这种针对重要人士提供的要客服务中,存在着税收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形成税
  炎暑溽热中,南航的一篇“自我表扬”的《“只要前11排座位的旅客”——为政府执行要务护航》引起了网络舆情的轩然大波。现在南航已经紧急做出了“情况说明”,以澄清事实真相。但航空公司提供的这种针对重要人士提供的“要客服务”中,存在着税收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形成税收问题。

  早在1994年,当时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就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关于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运输服务工作的规定》。规定显示,要客乘坐航班,可享受到一系列高于普通旅客的优质服务。这里所称的“优质服务”包括协助办理值机、行李交运、提前登机、代取行李等多项内容。作者没有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里找到“要客服务”,按照其内容来看应当属于 “现代服务”大类下“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或“其他现代服务”。假如要客是办理VIP会员、白金卡之类的商务人士,因为该类用户在取得VIP会员身份或白金卡时已经支付了对价,或者因为积累消费里程等原因获得了相应身份,所以他们获得的“要客服务”是有偿服务。但如果要客没有比普通乘客支付更多费用或达成某项消费条件,就可以享受此类服务,则应当认为是“无偿提供”服务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航空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航空公司无偿提供“要客服务”显然也属于这种类型。按照《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假如所谓的“重要客户”没有比普通乘客支付更多费用或达成某项消费条件,就可以享受此类服务,显然应当比照取得VIP会员身份的商务人士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确定其销售价格,并按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要客服务”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航空公司在“重要客户”没有比普通乘客支付更多费用或达成某项消费条件时提供“要客服务”,显然属于捐赠或者赞助行为。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对“要客服务”另有规定,因此应当视同提供劳务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个问题是:航空公司提供“要客服务”是要确认相关成本或费用的,但是这种费用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支出呢?这不是一项福利,因为享受服务的个人不是公司员工;显然也不可能是公益性的捐赠;把它视作业务宣传费也有些勉强,因为就南航这次宣传乌龙反映的效果,宣传“要客服务”起到的似乎是负面作用。最贴近的应当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航空公司为了让要客们获得宾至如归的体验,提供润物细无声的个性化服务,是为了日后要客能够倾向于再次选乘本公司班机。这么说来,这项费用还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而是要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看来,要客服务确实是争议多多,即使是从税收这个独特的视角来看,当事人也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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