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对碰 企业需检视过往纳税行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人气: 时间:2019-01-27
摘要: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税案,对过去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企业极具警示意义,若忽视有关问题,有类似情况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涉税风险。 案情:一企业因同一问题两次受处理 最近,笔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个税案,其中涉及问题值得重视。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税案,对过去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企业极具警示意义,若忽视有关问题,有类似情况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涉税风险。

  案情:一企业因同一问题两次受处理

  最近,笔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个税案,其中涉及问题值得重视。

  2006年6月至12月,开平市荣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鹏公司)采购原材料,取得由茂名某运输站开具的8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申报抵扣了增值税。2007年8月,开平市国税局稽查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荣鹏公司取得的上述8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是伪造发票,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32.99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予以处罚。

  2015年2月至4月,开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荣鹏公司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2015年4月20日,该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荣鹏公司在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所取得由茂名某运输站开具的8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系伪造发票,涉及金额不能税前扣除,有关行为构成偷税,对其作出补缴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11.15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予以处罚。

  荣鹏公司对地税机关的处理不服,认为其先前已经因为这个问题被国税局稽查局补征增值税,10年后地税局稽查局又因同一问题对其补征企业所得税,不应该,遂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由于荣鹏公司被认定为偷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荣鹏公司少缴的税款适用于无限期追征。

  启示:依法纳税申报才能避免风险

  上述案例中,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属不同的机关法人,各自负责税务管理、服务和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对同一件事涉及的不同税种有分别检查的权力。因此,虽然事隔10年,地税局的有关处理并不违法。法院对此已经给出结论。

  随着国税和地税机构合并,本案对于曾经分别在原国税和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具有警示意义。

  营改增前,国税、地税机关各自管辖的主要税种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这两个税种对企业所得税都有影响。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成为唯一国地税共管税种。在现实中,两家税务机关不一定同时对企业开展检查,同时作出检查处理,结果一些企业在一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后,不主动向另一家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比如上述案例,分别在国税、地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荣鹏公司,被国税局发现少计增值税销售额后,应同时将该销售额计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但结果企业只向国税局补缴增值税,未向地税局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同理,企业被地税局发现少计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后,应将该营业收入计入增值税销售额,如果企业只向地税局补缴企业所得税,未向国税局补缴相应的增值税,也会面临后续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国税局稽查局已经认定有关发票是伪造发票,荣鹏公司理应知道伪造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能因为地税局当时并没有对其检查,就怀着侥幸心理未向地税局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结果不仅要补缴这笔税款,还背负了滞纳金和罚款负担。

  再举个例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该公告没有涉及异常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也没有涉及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很多税务机关要求,异常凭证在企业所得税上比照增值税处理,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有的税务机关要求更严格,规定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由于过去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归国税局管理,对于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当其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国税局拒绝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时,如果企业只向国税局补缴增值税,而不向地税局补缴企业所得税,随着国税和地税机关合并,税务机关会掌握所有企业取得异常凭证的信息。届时,有关企业不仅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还会面临缴滞纳金和受处罚的风险。

  提醒:有关企业最好自查纳税行为

  显然,随着国税和地税机关合并,一家税务机关检查所有税种,不会再出现一家查了增值税,另一家若干年后再来查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这对企业是利好。

  但同时,国地税机关合并后,税务机关能看到企业的全税种申报情况,如果企业不弄清楚税收政策规定,仍然按先前不统一的方式处理有关涉税事项,可能就会产生风险。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享受高效简便利好的同时,也要审视自己潜在的涉税风险。

  笔者建议,当前,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曾经被一家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税款,但是没有按照规定主动到另一家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税款,现在则要赶紧积极补缴,因为税务机关现在能看到企业的全税种申报记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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