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何晓霞 人气: 时间:2018-11-23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的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总分公司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要分四步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1.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3.按各自税率计税后加总;4.再次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款。因此,这里按照3个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计算的分摊比例要用到两次。

  例: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A、B、C地有3个分公司,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C分公司占3个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40%、50%。C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的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7年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C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元)。

  2.计算C分公司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3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C分公司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20%×0.35+40%×0.35+50%×0.30+=0.36

  3.计算C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36=3600(万元)。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C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15%=540(万元)。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元)。

  3.应纳所得税总额=540+4100=4640(万元)。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元)。

  2.C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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