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计量单位”填开有关规定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 作者:广东省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9-20
摘要: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习惯性地在 单位 栏填写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如 KG (千克)、 M (米)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习惯性地在“单位”栏填写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如“KG”(千克)、“M”(米)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目前,部分地区对该类情况是否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准予认证抵扣的问题存在争议。经分析,“KG”(千克)、“M”(米)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发票的“单位”栏填写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不应归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也不应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位”栏填写了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而不给予认证抵扣。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 货劳处、征管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