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犯罪,法人与财务人员谁承担责任

来源:明税 作者:税务争议 人气: 时间:2018-03-14
摘要: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自然人只要满足16周岁如果触犯刑法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自然人只要满足16周岁如果触犯刑法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触犯了刑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一般都是双罚制,既要判处罚金,还有判处相关人员刑罚。刑法另有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判处相关人员刑罚。
 
  与税收有关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可知与税收有关的刑事犯罪一共有十四个: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上述罪名中尤以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为普遍发生。
 
  单位税收犯罪承担刑罚的主体
 
  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可知,除了抗税罪属于个人犯罪外,其余的税收犯罪既有个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单位除了不会触犯抗税罪外,其他的罪名都可能涉及。而且都是双罚制,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刑法》并没有对三十一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正确认定单位税收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对刑事处罚很有必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企业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也包括企业的员工。财务人员根据每个单位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有可能是员工,甚至也可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财务人员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情况下,通常财务人员必然会因为单位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财务人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下,根据《座谈会纪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就要考察其在此次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再给予刑罚。所以对于属于员工和管理管理人员的财务人员而言,其是有避免税收刑罚的可能性的,要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合规办税,不故意或者主导税收犯罪。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要注意规范单位的财务制度,千万不要因为单位的财税问题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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