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局最新“营改增”政策解读的学习笔记

来源:晓璋 作者:晓璋 人气: 时间:2016-05-17
摘要:以下是学习完总局最近的营改增政策解读后自己的一些感想,只能说结论是权威的,其他部分掺杂了个人理解。 相关政策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一、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

以下是学习完总局最近的营改增政策解读后自己的一些感想,只能说结论是权威的,其他部分掺杂了个人理解。

相关政策——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一、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答案:征;
2、依据: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是有偿转让,取得了股权,自然是有偿转让;
3、为什么没有和老增值税条例一样放在视同销售里规定?94年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的规定把投资放进去现在看可能是不太科学的,其实销售的概念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4、为什么不像营业税一样免税呢?估计因为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而营业税不能。

二、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1、答案:不需要;
2、依据:不属于需要进项转出的范围;
3、为什么不属于?因为不是非正常损失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才是非正常损失;
4、怎么才叫做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采用列举式规定,老增值税关于货物的规定强调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此原因造成的不叫非正常损失,比如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都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三、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
这个问题不同于前两个,所以重要的是判断的标准,这次提出了一个原则,回答了几个具体的问题。
1、原则:原则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所以仍然是看是不是一项行为;

2、几个具体问题: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
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是兼营;
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半句话点评: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原则有了,也就是说不会因纳税人的核算而改变?不过怎么叫一项行为恐怕还会有理解上的分歧,估计还会出一些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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