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操作细节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0-03-31
摘要: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7条明确: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加计抵减,你该知道的操作细节 <南京税务>

  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7条明确: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什么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如下:

累计期间的把握

适用加计抵减1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 按2018年4月-2019年3月累计的销售额来计算
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 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来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 按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自登记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此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15%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 按2018年10月-2019年9月累计的销售额来计算
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 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来计算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 按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自登记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此政策

操作路径

  适用加计抵减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红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操作途径吧。

  方法一:

  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附表四

  1.主表填写完毕保存后,打开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在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的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项目中,进行填报时,系统将自动提醒未声明的纳税人是否进行声明,点击确定,进入声明页面。

  2.纳税人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下内容:选择适用政策年度、行业类型、销售额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占比。

  注意:选择适用政策年度后,系统会自动带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时间。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系统默认为2018-10至2019-09,纳税人可自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方法二:

  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点击选择适用的模块进入,具体填写操作步骤与方法一相同。

案例直击

  看看如何判断与计算

  A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的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同时提供餐饮服务、设备租赁、票务代理等其他业务。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90%,且在2019年5月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假设该企业无留抵税额,上期末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为0。

  201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提供住宿服务取得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税额30万元。

  2.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税额6万元。

  3.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取得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元,税额6.5万元。

  4.购买清洗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

  5.向B公司支付10名员工的出差培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5万元,税额3000元。10名员工递交给A公司的公路客运车票及铁路客运车票的金额分别为:618元,1090元;取得的以上车票均已注明员工身份信息。

  Step1:资格判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主要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由于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住宿餐饮服务,故A公司属于87号公告中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90%,大于50%;且2019年5月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因此可以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Step2:加计抵减额计算

  销项税额:(30+6+6.5)*10000=425000元

  进项税额:618/(1+3%)*3%=18元

  1090/(1+9%)*9%=90元

  3000+18+90+39000=42108元

  42108*15%=6316.2元

  当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合计=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6316.2-0=6316.2元

  Step3: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425000-42108-6316.2=376575.8元

热点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已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还需要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需要。因为适用行业判断标准和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不同。

  4.已享受2019年度的增值税15%加计抵减政策,下一年度想继续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需再次提交声明吗?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是什么?

  答:需要。2019年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这里的有效期指税款所属期。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需在下一年度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再次提交新的声明。2020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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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相关解读

“加计抵减”十个细节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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