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甲供石材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树苗”比照执行

来源:苏州地税局 作者:苏州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5-04
摘要:案情简介: 某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到太仓设立项目部,太仓项目部凭南京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太仓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案情简介:

某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到太仓设立项目部,太仓项目部凭南京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太仓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太仓项目部不设独立财务结算部门,所有账务回公司合并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由南京税务部门负责征管。

该单位太仓项目部承接的太仓市大半泾地块项目园林绿化与市政施工第2标段工程,于2011年1月20日审计结束,《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确认,该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1150443.2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太仓项目部检查时,对该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1150443.20元要求补缴营业税34513.30元及滞纳金,并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园林绿化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