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1]7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03
摘要:对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下同)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2001]72号      2001-7-3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税征收管理,经全省营业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就营业税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联运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下同)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

  二、关于联运代理服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联运代理服务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电信企业跨地区、跨网通信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电信企业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对电信企业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证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电信企业预收话费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电信企业从事的预收话费业务,以取得预收话费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五、关于邮政部门销售明信片的征税问题

  对邮政部门按照客户要求定制并向其销售明信片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快递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邮电部门以外的快递或传递单位从事物品(不包括信函)的传递业务,暂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商业企业收取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的征税问题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进场费(场租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广告费、赞助费等其他收入,不论其有无通过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为商业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或是为商业企业和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宣传),均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

  八、关于设计招标补偿费的征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按受建设单位的缴请参加设计招标,提供设计方案后,由于未中标而取得的补偿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担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条款废止]境外机构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业务,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外国企业在我们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精神,上述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者,必须是代表外国企业与境内购买者办理价款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

  十一、关于农业土地发包(出租)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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