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公告看税务师考试的发展

来源:会计网校 作者:会计网校 人气: 时间:2017-05-13
摘要: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公告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充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公告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公告的发布对税务师考试有何影响引起了网校学员的广泛热议,有鉴于此,网校专业人士对此做了透彻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办法》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办法》认可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还包括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二、办法再次重申了涉税专业服务的内容,对行业没有实质影响

 

许多从业人员担心业务的流失,其实大可不必,《办法》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内容包括了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并强调指出其中的“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不是所有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都可以从事,必须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核心业务只能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接。三者相较而言,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此类业务较多,律师事务所要承接相应的涉税专业服务,需要做更多的准备,招收更多的专业人员。

 

现实的基本情况也反映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分布情况,基础的申报代理、咨询业务本来就是由零散分布的代理记账机构来承接的;核心业务也一直是由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置的税务分部来实施的。

 

可见《办法》的出台,对行业没有实质的影响。

 

三、现行政策下,税务师事务所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由于“放管服”改革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管理制度。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要求和原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相比,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原审批条件中同样要求发起人或合伙人中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是并没有要求所有的合伙人或股东都要由专业人员组成。

 

现行政策下,直接要求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登记条件更高,是否意味着非专业人员不能担任合伙人和股东还要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解释,但是税务师占比高于50%的要求应该是确定的。

 

四、想做合伙人,建议先考个税务师

 

相比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而言,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应该是最容易的,税务师考试的性价比再次提高。想做合伙人,还是先考个税务师吧。

 

同时,《办法》强调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通过采集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法制社会,诚信为本。参加税务师考试,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的同时,也要诚信执业,我们国家正处于涉税改革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呼声不断提高。涉税服务行业前景广阔,值此2017年税务师学习开始之前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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