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精神,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我市税务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实行按季申报。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免于零申报。

  三、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份。《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金税三期应用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实行按季申报,由税务系统征管软件按年度自动调整申报期。

  (二)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方式。分两种情况:一是在2017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继续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是2018年度新办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信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规定纳税人在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同时,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自动实现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零申报。

  (四)明确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方式。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份。《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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